獎學金公告 : 107學年度「揚昇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獎學金,請洽註冊組截止日期10/26
發表人 mis管理者 於 2018/10/1 8:54:40 (143 人讀取)

說明:
一、 桃園市政府為接受財團法人台灣高爾夫國手培訓基金會捐贈新臺幣二百萬元,設置獎學金專戶獎勵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 凡設籍本市滿六個月以上,就讀本市各國民中小學校學生(不含補校及一年級新生),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一般學生應為低收入戶或中子女及經校證明之清寒。 一般學生應為低收入戶或中子女及經校證明之清寒。
(二)學業成績標準如下: 學業成績標準如下:
1、 一般學生:平均八十分以上者。
2、 身心障礙學生:平均六十分以上者。
學業平均成績為等第者,應由學校出具換算表並換算為原始分數。
(三)未有曠課紀錄且功過相抵未受小過以上處分者。
三、 本獎學金每學年辦理一次,發給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國中:五名,每名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二)國小:五名,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四、 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初審後,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規定時間寄(送)至本局委辦學校彙整。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 申請書一份。
(二) 前學年成績證明書一份。
(三) 新式戶口名簿(含記事)影本一份 。
(四) 證明文件:
1、 低收入戶或中子女請附當年度有效期限至十二月三一日之證明文件。
2、 家境清寒學生應附校證明文件。
3、 身心障礙學生應附證明 (手冊 )影本。
前項表件為影本者,應加蓋申請人印章切結及學校審核。
五、 已領有其他相同金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本局得取消其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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