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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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90048708號
主旨:配合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停課,有關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人員(以下簡稱各類人員)因停課延伸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規定,請查照轉知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2月27日總處培字第109002762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二、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109年2月27日肺中指字第1090030116號函規定,就各類人員因校園停課延伸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規定,分述如下:
(一)符合下列規定之家長其中1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1、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照顧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需求者。
2、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機構,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定停課者,或自主替幼兒請假者,而有照顧子女需求者。
(二)前述家長包含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子女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三)防疫照顧假,不支薪。
(四)除申請防疫照顧假外,亦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
(五)各機關對所屬人員依前開規定所申請之各項假別,均應予准假,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