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設籍本市滿六個月以上,就讀本市各國民中、小學(不含補校及一年級新
生),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一般學生應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及經學校證明之清寒學生,
(二)學業成績標準如下:
1、一般學生:平均八十分以上"
2、身心障礙學生:平均六十分以上·
學業平均成績為等第者,應由學校出具換算表並換算為原始分數·
(三)未有曠課紀餯且功過相抵未受小過以上處分者,
二、本獎學金每學年辦理一次,發給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國中:三十五名(含身心障礙學生十名),名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二)國小:四十名(含身心障礙學生十名),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三、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中請,經學校初
審後,依本局規定時間寄(送)至委辦學校彙整逾期或個別中請者,不予受
理。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學年成績證明書一份,
(三)新式戶口名簿(含記事)影本一份,
(四)證明文件•
1、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請附當年度有效期限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之證明文件,
2、家境清寒學生應附學校證明文件,
3、身心障礙學生應附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
前項表件為影本者,應加蓋中請人印章切結及學校審核章”
四、已領有其他相同金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屮請,重複領取者,本局得
取消其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