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設籍本市滿六個月以上,就讀本市各國民中、小學(不含補校及一年級新生),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子女或經學校證明為家境清寒,
(二)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學業平均成績為等第者,應由學校出具換算
表並換算為原始分數,)
(三)未有課紀錄且功過相抵未受小過以上處分,
二、本獎學金每學年辦理一次,發給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國中:十五名,每名新臺幣一萬元,
(二)國小:三十名,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符合前點規定之中請人超過發給名額時,依學業平均成績擇優發給。但得優先發給具身心障礙資格者·
三、符合屮請條件之學生,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初審
後,依本局規定時間寄(送)至委辦學校彙整,逾期或個別中請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一份(經學校證明為家境清寒者應有導師於「家境清寒證明人」欄位核章)
(二)前學年成績證明書一份
(三)新式戶口名簿(含記事)影本一份。
(四)證明文件:
1.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應附當年度有效期限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證明文件.
2、具身心障礙資格者應附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或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之鑑定證明書,
前項表件為影本者,應加篕中請人與法定代理人印章切結及學校審核章,
四、已領有其他相同金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本局得取
消其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