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行政院961016院授人考字第0960063886號函頒「防範公務
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計畫」、桃園縣政府
970529府人考字第0970170281號函辦理。
二 適用對象:(含校長、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公務員持有下列專業證照者:
(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經考
試及格領有證書始能執業之各該證書。
(二)依其他法令應領有證照始能執業之各該證照。
三 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應依公務
員服務法第二十二條:「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
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規定
辦理。
四 如具有專業證照者(技師、律師、會計師、藥師、護理師、地政
士..等,詳如各專業主管機關核發專業證照情形一覽表)應主動
向所屬服務機關申報,並由各機關造冊列管,送專門職業及技術
人員之各級主管機關稽核,每半年請機關同仁檢視原列管名冊是
否有新增或變更。
五 檢附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等規定告知書,若有上述情
事者,請逕洽人事室辦理,以免違反兼職規定受懲處,並嚴禁違
法出租(借)執照或兼職。
六 又兼具醫事人員專業證照身分者,於任(離)職時應依各該醫事
人員法規規定,辦理執業異動或註銷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