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再次重申中央選舉委員會已公告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事項,各級學校人員應嚴守教育及行政中立相關事宜
1. 應確依教育基本法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相關規定嚴守教育及行政中立,並依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及第19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且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公物。
2. 查中立法第9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特定政黨或公職候選人,利用職權或動用行政資源從事相關政治活動或行為。
3. 次查中立法第12條規定:「公務人員於職務上掌管之行政資源,受理或不受理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依法申請之事項,其裁量應秉持公正、公平之立場處理,不得有差別待遇。」是以,倘候選人向學校租借場地辦理活動,應秉持公正立場處理。
4. 又查中立法第13條規定:「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5. 另依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請學校利用各種集會及相關教學機會,向教職員工生宣導民主法治及淨化選舉風氣之理念,並不得從事有違教育中立及影響校園學習環境安寧之活動。
6. 請於選舉期間不得從事禁止之活動及不法選舉行為。
7. 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8年12月13日桃教人字第1080112066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