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重點:
一、增訂第6條第1項第2款第5目「違法處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情節重大」為記大過之要件。
二、將第6條第1項第4款第3目(記過要件)「輔導管教不當,致造成學生身心傷害」修正為「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
三、將第6條第1項第6款第4目(申誡要件)「對學生輔導與管理工作,未能盡責」修正為「對學生輔導與管理工作,未能盡責,致發生事故」
四、增訂第6條第1項第6款第8、10目「(八) 違法處罰學生情節輕微或不當管教學生經令其改善仍未改善」、「(十) 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情節輕微」。
五、修正第15條第1項「教師成績考核結果,應於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分別列冊報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修正為「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結果,應於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分別列冊報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