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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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公告 : 公告112學年度第1次代理(課)教師甄選簡章
 發表人 人事主任 於 2023/6/26 13:12:57 (204 人讀取)

請參閱簡章 謝謝

人事室公告 : 公告112年4月6日召開之112 年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聯合服務小組第 1 次會議紀錄1份,敬請教師同仁參閱
 發表人 人事主任 於 2023/4/25 9:04:43 (93 人讀取)

公告112年4月6日召開之112 年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聯合服務小組第 1 次會議紀錄1份,敬請教師同仁參閱

人事室公告 : 桃園市立大坡國民中學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發表人 人事主任 於 2023/3/24 9:48:56 (88 人讀取)

桃園市立大坡國民中學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一、桃園市立大坡國民中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供所屬人員、求職者或受服務人員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受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勞動部頒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及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於所屬人員、求職者或受服務人員遭遇前揭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事件,但應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者,不適用本辦法,惟機關首長如涉及性騷擾事件,須交由具指揮監督權限機關(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決定。

三、本辦法所稱之性騷擾,指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
1、指所屬人員(含受僱者、派遣勞工、技術生及實習生)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含雇主、各級主管、員工、客戶…等)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雇主對所屬人員(含受僱者、派遣勞工、技術生及實習生)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之交換條件。
(二)適用性騷擾防治法:除性侵害犯罪以外(性侵害犯罪部分,除申訴程序外,準用本辦法相關規定),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劃、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四、本校應防治性騷擾之發生,消除工作或服務場所內源自於性或性別的敵意因素,以保護所屬人員、求職者及受服務人員不受性騷擾之威脅。如有性騷擾或疑似情事發生時,應即檢討、改善防治措施。另針對所屬人員於非雇主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雇主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事前詳為告知。

五、本校定期實施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教育訓練,規劃性別平權及性騷擾防治課程,相關資訊及訓練計畫於下列顯著之處公告:本校官網首頁及公布欄。

六、本校性騷擾申訴管道如下:
申訴專線電話:03-4768350-710
申訴專用傳真:03-4760121
申訴專用信箱或申訴電子信箱:a0919234438@gmail.com
專責處理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人事室

七、本校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不論是否提出申訴,均將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三)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八、性騷擾之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以言詞為申訴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應載明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工作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四)申訴之事實內容及可取得之相關證據。
(五)申訴之年月日。
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事件之申訴,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14日內補正。
本校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工作場所性騷擾預防、糾正及補救義務,不因申訴不受理而受影響。

九、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事件之申訴,其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未於前條第三項所定期限內補正者,應不予受理。
前項不予受理之性騷擾事件,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20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副知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同一性騷擾事件已經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調查(含申復)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申訴。

十、本校雖非行為人所屬單位,於接獲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之性騷擾申訴書時,仍應採取適當之緊急處理,並應於7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十一、本校設置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由雇主與受雇者代表共同組成負責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申訴處理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由校長兼任之,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置委員3-7人並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委員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期滿得續聘(派),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滿之日止。

十二、針對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派遣勞工如於執行勤務時遭受性騷擾事件,本校將受理申訴,並與派遣事業單位共同調查,且將調查結果通知派遣事業單位及當事人。

十三、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作成決議前,得由申訴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前項情形於性騷擾防治法事件之申訴,除經主管機關調解成立且撤回申訴者外,不在此限。

十四、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半數以上之出席委員之同意始得做成決議。

十五、參與性騷擾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應對於知悉之申訴事件內容應予保密。違反者,主任委員終止其參與,本校並得視其情節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並解除其聘任。

十六、性騷擾事件之處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理、調查與決議人員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處理、調查與決議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處理、調查與決議人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命其迴避。

十七、本校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調查性騷擾事件時,應依照下列調查原則為之:
(一)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人格法益。
(二)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三)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五)性騷擾事件之處理,應避免當事人或證人對質。
(六)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七)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份之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八)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輔導及醫療與法律協助。
(九)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察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十八、申訴處理委員會應於申訴提出或移送申訴案件到達之日起7日內開始調查,並於2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十九、申訴處理委員會之調查結果,應作成附理由之決議,並得作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該調查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本校〔若為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之性騷擾事件,調查決議應併送桃園市政府社會局〕,並註明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依下列法令得提出之救濟途徑。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申復機制:
1、於調查決議送達當事人之次日起20日內向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復。但申復之事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2、提出申復應附具書面理由,由申訴處理委員會另召開會議決議處理之。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二)性騷擾防治法之再申訴機制:於收受調查決議之次日起30日內向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提出再申訴。

二十、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者,本校得視情節輕重,對受僱之行為人依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為調職、降職、減薪、懲戒或其他處理。如涉及刑事責任時,本校並應協助申訴人提出告訴或告發。性騷擾行為經證實為誣告者,本校得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依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為懲戒或處理。

二十一、本校對性騷擾事件之決議及處理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以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二十二、本校不會因所屬人員提出本辦法所訂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

二十三、本辦法由奉校長核定公佈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關防)




公告日期:107年3月8日

人事室公告 : 有關本校總務處幹事(職務編號A150020)職缺甄選結果
發表人 人事主任 於 2023/3/8 10:46:09 (196 人讀取)

正取-鄧0庭
備取-黃0深

人事室公告 : 轉知苗栗縣112年教師轉任、介聘年限及相關個別介聘規定,請貴校轉知所屬教師如有意願經由全國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作業介聘至該縣服務者,應審慎考慮,詳如說明
發表人 人事主任 於 2023/3/2 9:35:30 (94 人讀取)

轉知苗栗縣112年教師轉任、介聘年限及相關個別介聘規定,請貴校轉知所屬教師如有意願經由全國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作業介聘至該縣服務者,應審慎考慮,詳如說明。
說明:
一、 依據苗栗縣政府112年2月10日府教務字第1120044843號函辦理。
二、 苗栗縣教師轉任之規定:
(一) 教師轉任係依據教育部100年5月5日臺人(一)字第1000066409號函規定:「查本部99年8月10日台人(一)字第0990127500號函略以,按同校教師轉任不同教育階段別或類科別教師,係以該校尚有可提供轉任之缺額為前提,倘教師職務出缺,而有依規定分發(公費生)、介聘或列入超額精簡、因應課程調整保留名額及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保留名額之情形,該缺額自無法再由同校教師轉任;至學校於上開情形外仍有教師缺額時,則宜由學校經整體考量後自行審酌是否同意由同校教師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轉任。」辦理。
(二) 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轉任之規定:經介聘他縣市作業轉入苗栗縣之專任輔導教師,獲學校聘任後,應在苗栗縣國民中(小)學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5年;如具有其他類科合格教師證,在校內可提供轉任之缺額前提下,由學校整體考量,得透過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始可轉任校內其他類科別之教師。
三、 苗栗縣教師介聘年限之規定:現職教師介聘係依苗栗縣國民中小學(含縣立高中國中部)暨附設幼兒園現職教師申請縣內介聘服務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人事室公告 : 本校幹事職務甄選簡章
 發表人 人事主任 於 2023/2/24 13:10:34 (109 人讀取)

請參閱附件簡章 謝謝

人事室公告 :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相關Q&A
 發表人 人事主任 於 2023/2/13 9:06:37 (88 人讀取)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相關Q&A

人事室公告 : 公告本校111年度事務組長甄選結果
發表人 人事主任 於 2022/12/26 11:25:15 (160 人讀取)

公告本校111年度事務組長甄選結果
正取-黃0華
備取-從缺

人事室公告 : 宣導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轉勞動部重申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 治之相關規定。
發表人 人事主任 於 2022/12/8 10:39:00 (129 人讀取)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12月1日總處培字第1110024364號書函辦理。
(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規定,不在此限。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爰性別工作平等法適用於所有受僱者,惟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辦理。
(三)再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本府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下稱本府各機關)有防治職場性騷擾行為發生之責任,且於知悉受僱者或求職者於職場中遭受性騷擾時,應即時啟動其糾正及補救機制。勞動部業訂有「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及各類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範本,本府各機關處理職場性騷擾案件時當可遵循。
(四)前開所謂糾正及補救,旨在課本府各機關應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之責任,包括知悉性騷擾行為發生時,不論性騷擾事實之有無,主動介入調查以確認事件之始末,及調查完成後設身處地被性騷擾者之感受,採取具體有效之措施,如認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之必要時,得引介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給予完善之保障,使被性騷擾者免處於受性騷擾疑慮之工作環境中。又本府各機關應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考核及監督,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之發生。
五、另本府各機關在處理職場性騷擾相關事件時,應尊重被性騷擾者之意願;處理申訴時,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且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權及人格法益。

人事室公告 : 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2023至2025年「健康 99—全國公教健檢方案」特約醫療機構及相關健檢方案
 發表人 人事主任 於 2022/11/28 9:11:35 (148 人讀取)

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2023至2025年「健康 99—全國公教健檢方案」特約醫療機構及相關健檢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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