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訊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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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 : 本校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代課教師甄選簡章其標題誤繕-修正為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發表人 人事主任 於 2015/8/18 9:20:41 (258 人讀取)

本校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代課教師甄選簡章其標題誤繕-修正為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餘請詳簡章

重要公告 : 桃園市立大坡國民中學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代課教師甄選簡章
 發表人 人事主任 於 2015/8/17 17:07:33 (225 人讀取)

桃園市立大坡國民中學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代課教師甄選簡章
(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一、甄選科別、缺額

國文科:實缺2名
餘請詳見簡章

重要公告 : 桃園市立大坡國民中學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代理教師甄選
發表人 人事主任 於 2015/8/13 16:15:19 (247 人讀取)

本校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代理教師甄選錄取公告

數學科(實缺):正取:陳承偉 ,備取: 洪誠宏。

重要公告 : 104學年度新生編班及導師抽籤結果(已核定3班)
 發表人 教務主任dapo210 於 2015/8/11 11:27:48 (2569 人讀取)

編班公告


本校於104年8月10日完成編班及導師抽籤作業,8月17日已核定維持七年級3班編制,請新生參照3個班名單。

104學年度導師名單

3班
班級 導師
701 代理導師1
702 郭南辰
703 代理導師2

重要公告 : 轉知國立臺中教育大學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
發表人 人事主任 於 2015/8/11 8:02:43 (98 人讀取)

主旨:轉知國立臺中教育大學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線上研習課程已開放選課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7月29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040086796號函辦理。
二、旨揭課程相關訊息請逕至「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原住民族教育及文化研究中心」網站(http://ntcuiecrc103. ntcu.edu.tw/iecrc/)、Facebook搜尋「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原住
民族教育及文化研究中心」瀏覽查詢,或電洽承辦人員(潘惠閔小姐04-22183307;葉川榮先生04-22183249)。

重要公告 : 桃園市立大坡國民中學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代理教師甄選
 發表人 人事主任 於 2015/8/6 18:08:46 (213 人讀取)

桃園市立大坡國民中學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一、甄選科別、缺額
數學科:實缺1名
二、報名時間:104年8月13日(星期四)上午8時至中午12時。
三、甄選時間:104年8月13日(星期四)下午13時30分。
四、詳情請見簡章。

重要公告 : 本校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代理教師甄選錄取公告
發表人 人事主任 於 2015/8/6 17:39:36 (141 人讀取)

本校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代理教師甄選
錄取公告

數學科(實缺):從缺(未達本校錄取標準)

重要公告 : 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代理教師甄選公告
 發表人 人事主任 於 2015/7/31 17:50:24 (170 人讀取)

桃園市立大坡國民中學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代理教師甄選
一、甄選科別、缺額
數學科:實缺1名
二、報名時間:104年8月6日(星期四)上午8時至中午12時。
三、甄選時間:104年8月6日(星期四)下午13時30分。
四、詳情請見簡章。

重要公告 : 知悉教師涉性侵害或性騷擾案件,經檢察機關偵辦中學校處理方式
 發表人 人事主任 於 2015/7/28 12:47:39 (98 人讀取)

主旨:轉知法務部104年5月20日法檢字第10404514810號函(如附件),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7月8日臺教學(三)字第1040092683號函辦理。
二、本案前經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年8月2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30088026號函轉屏東縣政府103年8月11日屏府教學字第10324358400號函所詢,因知悉國民小學教師涉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13027號不起訴處分,函詢地檢署是否有將該不起訴處分書送該教師服務學校之必要。
三、依據法務部來函,有關檢察機關於偵辦性侵害或性騷擾案件,倘知悉被告為教育人員得參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視個案情節適時通知被告所屬學校或其主管機關,以避免被告繼續犯罪或損害擴大,並利學校或主管機關依法執行調查之法定職務,適時防堵該等人員於校園再犯性侵害或性騷擾案件。
四、倘學校知悉所屬教育人員涉性侵害或性騷擾案件,經檢察機關偵辦中,亦建議學校函請該案件繫屬之檢察機關提供必要之資訊,以利學校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處理不適任教育人員,落實防堵該等涉案教育人員再於校園傷害未成年學生。

重要公告 : 函轉銓敘部有關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4項規定先予撤職,係指撤其所兼行政職務或教師本職疑義案
 發表人 人事主任 於 2015/7/28 12:40:49 (125 人讀取)

主旨:函轉銓敘部有關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依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條第4項規定先予撤職,係指撤其所兼行政職務或教師本職疑義案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7月8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40076398號函辦理。
二、查服務法第13條規定:「(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第4項)公務員違反第1項、第2項或第3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第24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次查司法院院解字第4017號解釋,服務法第13條第4項所稱「先予撤職」,即係先行停職之意,撤職後仍應依法送請懲戒。復查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略以,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有服務法之適用。又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公懲會)101年2月13日臺會議字第1010000251號函略以,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違反服務法,經公懲會議決休職懲戒處分,僅休其所兼行政職務,並不包括其教師本職。
三、綜前,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為服務法適用對象,如有違反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條第4項規定停其所兼行政職務,並依法移付懲戒。至教師本職部分,考量與公務人員懲處之衡平,建議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如情節重大者,宜就教師本職予以停聘,似較妥適,併予敘明。
四、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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