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藝術才能班活動實施要點
日期 2017/8/1 12:02:05 | 新聞分類: 輔導室公告
| 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藝術才能班活動實施要點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藝術教育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推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藝術才能班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本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三、辦理方式: (一)補助辦理形式如下,並優先補助偏遠、師資或資源不足地區: 1.教師進修研習。 2.充實教學設備,並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空間設備及經費基準第二點規定之設備為限。 3.教師參與藝術教育國際交流或觀摩。 4.推展課程與教學及展演活動。 (二)補助外聘兼任教師鐘點費,限於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空間設備及經費基準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由家長支付者,並以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為限。 (三)補助經費編列基準:依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辦理。 四、補助原則: (一)本要點之補助以部分補助為原則,除前點第一款第二目外,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應依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三)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比率:本部對財力級次為第一級者,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七十;對財力級次為第二級者,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七十五;對財力級次為第三級者,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對財力級次為第四級者,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五;對財力級次為第五級者,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九十。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其主管學校所提報之計畫辦理初審,並擬具直轄市、縣(市)整體之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本部提出申請。 2.本部主管之學校,擬具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逕向本部提出申請。 (二)審查作業: 1.本部受理前款申請後,得組成審查小組,就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進行審查,並得視需要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學校代表到場說明計畫內容。 2.計畫內容不符規定、資料不全經通知補件未補件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3.所送申請資料(包括附件),不予退還。 4.計畫書經本部審查認有修正必要者,本部應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學校限期修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視為審查結果未通過。 5.計畫書經本部審查結果為通過者,由本部核定補助經費。 六、補助項目及基準: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按實際需求核給;其未規定之項目,得覈實編列申請。 七、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經費動支程序:申請案經核定補助後,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學校應於文到十五日內,備文檢附領據函報本部辦理補助經費請撥事宜,並依核定之計畫執行。 (二)經費請撥、支用、結餘款及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或學校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報本部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等,說明整體經費與補助經費支用情形及執行效益等,作為本部未來年度補助之參據。 (二)本部於補助期間得依需要組成訪視小組或委由相關機構前往訪視,並通知受訪視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學校檢送詳細計畫執行資料供本部參考,其訪視結果得作為本部未來年度補助之參據。 (三)執行本要點之承辦績優人員,得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獎勵。 九、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補助經費應依本部核定計畫確實執行,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計畫如有延期、變更或調整,應於事前備文報本部核准後始得執行。 (二)依本要點補助產生之講義、教材、軟體或相關成果資料等著作,本部得要求於公開、印製或出版前送本部審查,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學校不得拒絕。上開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人應授權本部或本部所屬機關(構),得無償以各種方式利用該著作,並提供各級學校師生教學及學習使用,且應承諾對本部不行使著作人格權;各該著作如有第三人完成之部分,本部授權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學校代理本部與第三人簽訂上述授權本部利用著作之相關契約,並使其承諾對本部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三)受本要點補助辦理採購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學校,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應適用該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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