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校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第2條末段增訂1案

日期 2018/4/11 10:02:28 | 新聞分類: 人事室公告

一、有關本校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第2條末段增訂1案。
二、
查本府107年3月16日府人考字第1070056352號函說明二略以......,為符合程序正義及保障公務人員權益,請本府各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及各級學校於修正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時,明訂機關首長如涉及性騷擾事件,應分別交由本府、各一級機關及教育局決定。
三、據上,於本校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第2條末段,增訂「惟機關首長如涉及性騷擾事件,須交由具指揮監督權限機關(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決定」。
四、人事室補充說明:倘機關首長涉及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仍得向本校人事室申訴,惟人事室依規定函轉教育局決定,另亦得逕向教育局申訴。





這篇文章來自於 桃園市立大坡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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